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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梅芳诉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芳,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陈梅芳,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东段广厦新苑A区4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陈继生,职务经理。原告陈梅芳诉被告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芳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梅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930元,由原告陈梅芳负担。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张启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