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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金善干与上海俞润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善干,上海俞润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金善干。被告上海俞润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爱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善干诉被告上海俞润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善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重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