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北京焱阳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创意无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焱阳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79号冠京饭店A102室。法定代表人王怡然,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慧琮,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思思,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创意无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区A区恋日嘉园4甲号楼三单元1002室。法定代表人杨运来,创意总监。上诉人北京焱阳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焱阳春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创意无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6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焱阳春天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焱阳春天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焱阳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85元,均由北京焱阳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反诉案件受理费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北京焱阳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慧平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