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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磴执字第8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云丽珍与全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丽珍,全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磴执字第861-2号申请执行人云丽珍,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被申请人全俊英,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磴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全俊英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