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二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罪犯马胡塞尼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胡塞尼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631号罪犯马胡塞尼,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县,回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10)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马胡塞尼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胡塞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胡塞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胡塞尼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霈审判员 李俐审判员 吕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风马莉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