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祥诉被告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674号原告张国祥,男,汉族,1956年6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石磊,男,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祥诉被告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祥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石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祥撤回对被告石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国祥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银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