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西执字第81号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无业,重庆市合川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蓝湖社区。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西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周某某申请执行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4)攀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弦执行员 余兴红执行员 尹 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