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仑执民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干兴红与赵建平、王绍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兴红,赵建平,王绍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779号申请执行人干兴红,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赵建平,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王绍蓉,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干兴红与被执行人赵建平、王绍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建平、王绍蓉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干兴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赵建平、王绍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27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助理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银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