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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林伟斌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236号罪犯林伟斌,男,1981年3月2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退赔被害人185.95万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伟斌于2009年8月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4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林伟斌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退赔款人民币185.95万元,其仅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款人民币200元,履行数额低,悔罪表现一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伟斌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