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徐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梅芳与丁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芳,丁伯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徐民初字第76号原告陈梅芳。被告丁伯良。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梅芳与被告丁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梅芳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丁伯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梅芳申请撤回对丁伯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陈梅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