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徐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梅芳与丁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芳,丁伯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徐民初字第76号原告陈梅芳。被告丁伯良。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梅芳与被告丁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梅芳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丁伯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梅芳申请撤回对丁伯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陈梅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