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行与卫辉市凌锋特种纸有限公司、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行。被执行人卫辉市凌锋特种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维峰。被执行人赵华凯。被执行人张俊林。被执行人梁翠英。本院在执行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行申请执行卫辉市凌锋特种纸有限公司、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张维峰、赵华凯、张俊林、梁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4)新中法执字第145-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林、梁翠英的银行账户。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划拨被执行人50万元存款后解除对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林、梁翠英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所开设的存款账户中的50万元划拨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好审判员 付士洲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