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宗彪与康乐、赵琦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彪,康乐,赵琦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王宗彪,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康乐,女,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赵琦琦,男,汉族,1984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王宗彪申请执行康乐、赵琦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乐将其所有的房屋折价抵偿本案部分执行款后,申请人王宗彪放弃对被执行人康乐的追偿权。本案另一被执行人赵琦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赵琦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304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