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仕文与被执行人陈长青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仕文,陈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南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王仕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长青,男,汉族,农民。申执行请人王仕文与被执行人陈长青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陈长青向王仕文支付租赁费10000元,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及迟延利息。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长青已经将执行款10000元交到法院,迟延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申请人已领回执行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已经由陈长青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