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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达森、王爱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达森,王爱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悦泰路北二巷1号。法定代表人吴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祥龙(特别授权),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达森,男,汉族,居民。被告王爱兰,女,汉族,居民。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公司)与被告李达森、王爱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海物业公司以两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长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