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于民三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陈洋与刘迪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洋,刘迪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348号原告:陈洋,女,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新区。被告:刘迪,男,汉族,系鑫成汽车装饰店业主,现住沈阳市于洪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洋诉被告刘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洋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陈洋承担。审判员  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