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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送民初字第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胡清与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清,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129号原告胡清,汉族住高邮市菱塘回族乡菱塘村桃源组70号。委托代理人瞿明。被告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住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姚文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清与被告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