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邢海光、王光合等与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海光,王光合,郑启生,尚国辉,郑树娟,吴志明,于建涛,薛国红,赵国军,王海龙,刘占友,甄树高,徐永彬,宋景柱,田来敏,贾志信,董立华,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363-2号原告:邢海光,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王光合,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郑启生,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尚国辉,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郑树娟,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吴志明,农民,住邯郸市永年县。原告:于建涛,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薛国红,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赵国军,农民,住吉林省洮南市。原告:王海龙,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刘占友,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甄树高,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徐永彬,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宋景柱,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田来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贾志信,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董立华,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上述17原告诉讼代表人:邢海光,即本案原告。上述17原告诉讼代表人:尚国辉,即本案原告。上述17原告诉讼代表人:郑树娟,即本案原告。上述17原告诉讼代表人:于建涛,即本案原告。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大齐坨村西。法定代表人:董焕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海光等17人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海光等17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海光等17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海光、王光合、郑启生、尚国辉、郑树娟、吴志明、于建涛、薛国红、赵国军、王海龙、刘占友、甄树高、徐永彬、宋景柱、田来敏、贾志信、董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邢海光等17人负担。审 判 长 XX华审 判 员 王伯秋代理审判员 贾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