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段德保与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德保,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4号申请人:段德保。被执行人: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长金,董事长。地址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段德保诉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判决标的71764元,申请人同意法院结案,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奇超执行员  张睿星执行员  董钰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