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认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郑炳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认字第10号申请人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丽萍,职员。被申请人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杰。委托代理人徐有军,职员。被申请人郑炳辉,男,1993年出生。申请人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郑炳辉劳动争议一案,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厦翔劳仲案(2014)313号裁决书,申请人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本案审理中,申请人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厦翔劳仲案(2014)313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厦翔劳仲案(2014)313号裁决书的申请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侵犯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厦翔劳仲案(2014)313号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承茂审判员 庄伟平审判员 陈锦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维旸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