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交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哈斯巴特尔与王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斯巴特尔,王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交保字第9号申请人哈斯巴特尔,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海,男,1977年9月8日出生。申请人哈斯巴特尔与被申请人王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哈斯巴特尔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车牌为蒙h****6号吉利牌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哈斯巴特尔、那仁格日勒夫妇用坐落在锡林浩特市房屋提供担保,房产证号(蒙)房权证(锡林浩特市)字第1**********8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哈斯巴特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海驾驶的车牌为蒙h****6号吉利牌轿车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哈斯巴特尔、那仁格日勒夫妇坐落在锡林浩特市房屋予以查封,房产证号(蒙)房权证(锡林浩特市)字第1**********8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