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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执字第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侯庆立与解一传、王惠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庆立,解一传,王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560-1号申请执行人侯庆立,居民。被执行人解一传,居民。被执行人王惠荣,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费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载明:一、被执行人解一传、王惠荣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65号2-3号楼04;2号楼1-1-501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的楼房1套(含储藏室),偿还费县人民法院(2015)费执字第560号执行案件的标的款350000元及利息。二、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由侯庆立办理,解一传、王惠荣提供相关资料。三、案件受理费327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执行费5150元由被执行人解一传、王惠荣负担(包含在楼房抵顶款里)。上述和解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签字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经审查,上述和解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解一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65号2-3号楼04;2号楼1-1-501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的楼房1套(含储藏室)的查封。二、将被执行解一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65号2-3号楼04;2号楼1-1-501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的楼房1套(含储藏室)的所有权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侯庆立所有。上述财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侯庆立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侯庆立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