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3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芝明与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明,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659号原告王芝明,男,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西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芝明与被告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芝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芝明负担。审 判 长 苗 林人民陪审员 张茂芳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