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邓云山、邓云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138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责人杨亦武,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邓云山、邓云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覃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已经主动按照民事判决书赔偿了邓云山、邓云新2052**.6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覃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坚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