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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保字第42-1号申请人: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新区五路北侧、新桥新路西侧中彩科技区1幢1-4层。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被申请人: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新路东、新区六南路ZB-0001号13幢1层。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董事长。被申请人: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建设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秦超,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被查封土地评估报告,认为本院查封其土地价值远远超出申请人应保全的数额。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我院查封土地评估价已超出申请人申请查封的价值。超出部分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衡开国用(2013)第036号土地的查封。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少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