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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为与张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军,张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军(曾用名王红军),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瑾,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王海军为与被上诉人张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相民一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俊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海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军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王海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进审判员  夏 君审判员  李向荣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莉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