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4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蒋祥云与上海华一会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4805号原告蒋祥云。委托代理人王相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一会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瑞谨。委托代理人朱伟。原告蒋祥云诉被告上海华一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一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桑静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祥云的委托代理人王相文律师,被告华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儿子中考成绩距离天山中学差几分,原告在网络上了解到被告可以帮原告成功办理借读到天山中学上高中的事宜,遂于2014年8月15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读协议》,由被告为原告儿子办理借读事宜,并支付了被告4万元。但后来被告并没有按约完成委托事宜,并不愿意退款,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换原告支付的4万元。被告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借读协议》,应先由原告在其儿子录取的仙霞中学开出借读联系单,再由被告凭该借读联系单办理天山中学借读事宜,因原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2014年8月25日前)开出借读联系单,原告交付的款项是不予退还。现原告至8月月27日亦未能开出借读联系单,被告无法为原告办理为原告儿子借读事宜。责任在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子李某某(1998年12月28日出生)于2014年6月参加上海市中学生中考后被上海仙霞中学入取,但原告希望李某某能至上海天山中学就读。原告获悉被告有能力办理至上海天山中学借读事宜,遂以李某某名义于2014年8月15日与被告签订《借读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联系上海天山中学借读学习。协议约定,原告(乙方)必须在8月25日前提供以下真实资料:借读联系单(借读证明),录取(借读)学校三方借读协议,中考分数单,录取通知单。学生的成长手册,中考准考证等,如提供虚假资料或虚假证明,原告须补齐剩余费用,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甲方)在9月1日前为原告办理好所有借读手续。双方签订协议时原告支付被告定金人民币4万元。在办理完借读手续后支付被告4万元。如果签订本协议后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终止协议,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之前所交费用不退。被告如果9月1日前无法完成原告委托事项,退还所交全部费用。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以李某某名义支付4万元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据一张。嗣后,双方就应先由被告提供上海天山中学同意借读证明,还是先由原告提供上海仙霞中学同意借读(借出)证明产生分歧,至2014年9月1日,未能办理李某某至上海天山中学借读事宜。另外查明,被告经营范围包含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中介、家教)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借读协议书》、收据,被告的企业登记信息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所谓借读就是学生的学籍在甲校而在乙校就读,教育部对借读条件有明确规定、并明确发文严禁超出核定计划、违反规定跨区域招收挂读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原告作为考生家长、被告作为经营业务包含有教育信息咨询内容的单位,均应明确知晓相关借读条件、政策等规定。原告在明知其子李某某不符合至上海天山中学借读的条件,仍希望提供支付钱款达到择校目的,被告明知其并无上海天山中学委托招收借读生的授权,其所谓有关系人可以“搞定”借读事宜,并不合法,双方仍签订《借读协议书》,该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被告依此协议收取原告的4万元应予以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蒋祥云与被告上海华一会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的《借读协议书》无效;二、被告上海华一会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蒋祥云人民币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桑静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