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开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敏与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开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王敏,群升防盗门菏泽专卖店业主。被执行人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南路路西刘庙社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刘一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商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开执字第3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