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1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XX、陈玲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X,陈玲,李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75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陈玲,女,1978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李金波,女,1967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湖北省钟祥市。本院在执行(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7160号原告上海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XX、陈玲、李金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陈玲、李金波均去向不明,XX无社保缴纳记录,陈玲、李金波系外地来沪人员,社保未开户。另,本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股票、汽车、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1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国审判员 龚德华审判员 顾 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