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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19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奚振华与陶剑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振华,陶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9494号申请执行人奚振华,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陶剑军,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奚振华依据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6708号判决书,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剑军支付人民币41,469.5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奚振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陶剑军名下无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奚振华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陶剑军的相关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奚振华依据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6708号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陶剑军支付人民币41,469.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奚振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兴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