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雄法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何某秀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秀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雄法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秀,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广东省南雄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英桂,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秀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秀及其辩护人李英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秀在南雄市新城文华街13号2栋703房自己家中参照香港“六合彩”公司每逢星期二、星期四和星期六(日)的晚上21时30分开码前时段,接受下线参赌人员买码和电话报码投注,然后报给上家(姓名不详),上家按照特码10%、其他3%抽水分成给何某秀。其中第129期和第130期,何某秀接受肖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报码投注额为52842元。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秀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多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依据本案证据显示及有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秀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秀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辩护人李英桂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是从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秀在南雄市新城文华街13号2栋703房自己家中参照香港“六合彩”公司每逢星期二、星期四和星期六(日)的晚上21时30分开码前时段,接受下线参赌人员买码和电话报码投注,然后报给上家(姓名不详),上家按照特码10%、其他3%抽水分成给何某秀。其中第129期和第130期,何某秀接受肖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报码投注额为5284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何某秀的供述,供述了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20时许,我在三影塔广场与人聊天了解到“六合彩”。一次家庭聚会,我在深圳打工的小姑提到“怎么你不帮人写单,这样可以赚点钱”。我觉得家里经济困难,就帮人写单。一开始只有一两个人跟我买,也就买四五十元。10月份开始,就越来越多人跟我买了,最多时每期有八九千块。从我接受他人下注到昨天(2014年11月11日),总共帮人下注了30多期,总金额有5万多元。其中第130期,我收受下注6580元,第129期,我接受下注8500元。我的上家是韶关的,上家按照特码10%、其他3%抽水分成给我的事实;2、证人证言罗某某的证言,陈述了我只知道我妻子何某秀今年(2014年)11月开始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她会拿一些关于“六合彩”的报刊在家里看,也会接一些我不认识的人的电话。今早(12日)在我家里查出的那些单据都是何某秀写的事实;肖某某的证言,陈述了我从2013年5月开始买“六合彩”一直到现在。昨晚,我打电话给姓何的,让她给我下了300元注。我在她那里下注30期左右,每期基本上下注一两千元。今年下注总额大概三四万元。我平时给她下注,她都是记账,有时我会结两三千元账给她。我记得第88期时我买了一千元特码,中奖四万元,抵完我在她那里的账还赢了一万七千九百元。后来接着买,我还欠她两万元的事实;张某某的证言,陈述了我从2012年开始买“六合彩”赌博,到现在还欠庄家六千多元。我是通过打电话找何阿姨下注,昨晚(2014年11月11日)我打电话给何阿姨,让她给我下了100元注的事实;何某某的证言,陈述了2014年8月,我在中街认识何阿姨,她说“六合彩”投注的事,并留了电话1323208****给我。之后,我打电话给何阿姨,并投注了几期,每期都是十几元,最近的一次是2014年11月11日,我投注了100元左右的事实;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与案发现场相吻合;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何某某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看过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5号(何某秀)就是接受“六合彩”赌博的何阿姨;经张某某将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看过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7号(何某秀)就是接受“六合彩”赌博的何阿姨;经肖某某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看过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9号(何某秀)就是接受“六合彩”赌博的何阿姨;5、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证实2014年11月12日7时许,南雄市公安局民警对文华街某号某栋某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六合彩”赌博单据一批。扣押无封面作业本1本,单据4张,金立牌手机1部;6、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2日7时许,南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居住在南雄市雄州街道新城文华街某栋某房的何某秀涉嫌参与“六合彩”赌博。南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依法对何某秀进行传唤;7、户籍证明,证实何某秀于1964年10月8日出生;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所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秀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多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秀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理的意见及辩护人李英桂关于被告人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在量刑时将酌情予以从轻考虑。辩护人李英桂关于被告人属从犯的辩护意见,因本案没有同案犯在案,本院不作主从犯划分,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依据本案证据显示及有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秀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在法定刑量刑范围内。被告人何某秀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请求从轻处理。辩护人李英桂对公诉机关的量刑表示请求对被告人何某秀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秀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止;罚金已缴纳清,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移送、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跃伟代理审判员 XX彪人民陪审员 钟履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