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11-22
案件名称
李定华与高邮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李定华;高邮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李定华。被告高邮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高邮市长生路。法定代表人凃志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金荣,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定华诉被告高邮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定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定华负担。审 判 长 陈 芳人民陪审员 邵育美人民陪审员 郭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