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梁琳卫与陈文振、冯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琳卫,陈文振,冯凯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16号原告梁琳卫,男,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陈文振,男,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冯凯玲,女,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琳卫诉被告陈文振、冯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琳卫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行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琳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梁琳卫承担。审判员 蒙权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