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民初字第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南通群宇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森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初字第0901号原告南通群宇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益寿南路466号(群宇摩配城内)。法定代表人XX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凌辉华,江苏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森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花市南路899号。法定代表人马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向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通群宇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森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群宇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群宇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群宇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南通群宇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剑波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