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周兴平与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涿鹿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兴平,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涿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周兴平。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涿鹿分公司。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执行周兴平与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涿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兴平于2015年2月5日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周兴平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涿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岩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