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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洋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建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洋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本厚。被告马建丽,女,陕西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洋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洋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洋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忠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