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开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开民初字第7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朱凤翔,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