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张保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保利,男,1970年11月10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巩民初字第2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保利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保利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保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保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五千七百二十九元一角七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二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