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金海与内江市金元运输有限公司、赵寒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海,内江市金元运输有限公司,赵寒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542号原告周金海,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周义勇,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被告内江市金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蟠龙路9号。被告赵寒冬,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1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海诉被告内江市金元运输有限公司、赵寒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海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被告先行支付医疗费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金海因交通事故受重伤,急需医疗费进行救治,因无力垫付巨额医疗费,故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急需医疗费约30万元,故可先予执行30万元。因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寒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川K556**号车在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故此款宜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支付3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周金海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赵春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远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