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顾慜与高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慜,高荣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101号原告:顾慜。被告:高荣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慜诉被告高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顾慜负担。审 判 长 吴文娟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鸿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