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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顾慜与高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慜,高荣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101号原告:顾慜。被告:高荣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慜诉被告高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顾慜负担。审 判 长  吴文娟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鸿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