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慈执民字第5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昆山璞石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宝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璞石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宝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字第5483号申请执行人:昆山璞石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永裕。委托代理人:王宏军。被执行人:宁波宝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炬明。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执民字第5483号昆山璞石电子有限公司诉宁波宝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宝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昆山璞石电子有限公司19292元,并承担诉讼费137.5元,执行费189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宝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慈执民字第54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俞  朝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