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强大应,男,汉族,1940年12月16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扬子江工业公司退休职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7713-5。代表人吴勃,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店长。委托代理人游国熹,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大应于2015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强大应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强大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