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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易东林与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东林,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017-1号原告易东林,男,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1号11-14#,组织机构代码20830626-0。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东林与被告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东林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东林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东林撤回对被告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6元,减半收取6928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合计11928元,由原告易东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