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洁与曾爱民,张静茹,王浩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爱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静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浩天。上诉人周洁因与被上诉人曾爱民、张静茹、王浩天民间借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2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洁上诉称,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上述裁定认为被上诉人王浩天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为佛山市南海区,所以本案被告所在地是佛山南海区,案件应由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从而裁定本案移送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此是不合法、错误的。因为:原审裁定确认上诉人是原审被告王浩天的妻子错误。上诉人原是王浩天的妻子,但已于2014年7月22日离婚。虽然,王浩天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为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在深圳,但经常居住地却为化州市,且本案原告、被告均是化州市人,本案由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各方行使诉权,减少诉讼成本。因此,本案两个被告的住所地分别为南海区和化州市,属于两个以上法院均有权管辖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化州市,所以,化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是有管辖权的,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故请求撤销(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28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化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王浩天辩称,原审裁定认为周洁是答辩人的妻子错误,因为答辩人与周洁早已离婚。对于本案的管辖问题,虽然,答辩人的户籍所在地由化州市迁往佛山市南海区,但答辩人实际上在南海和化州均有固定居所,常来往于在化州、南海之间,也常在化州居住。由于原审法院在2014年10月11日将应诉通知书送达答辩人,当月29日便开庭,时间匆忙,答辩人没有充足的时间收集证据应诉,所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以缓解开庭时间,便于答辩人收集证据应诉。现鉴于上诉人周洁已提起上诉,请求该案由原审法院审理。为方便诉讼,利于各方行使诉权,减轻诉讼成本,答辩人现同意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撤回原管辖的异议。被上诉人曾爱民、张静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由于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审原告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化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向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化州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裁定以原审被告王浩天的住所地为佛山市南海区为由,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28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周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金信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陈 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冰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