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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立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与唐山曹妃甸区首重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唐山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妃甸区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立保字第1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委托代理人张国胜。被申请人唐山曹妃甸区首重设备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唐山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妃甸区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唐海镇民营经济开发园区唐山市曹妃甸区首重设备结构有限公司院内。负责人卜松。被申请人唐山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西侧岳各庄南侧文化创业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卜松。被申请人李福清。被申请人宋艳萍。被申请人张学丽。被申请人胡献忠。被申请人谭纪三。被申请人李玉红。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曹妃甸区首重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唐山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妃甸区分公司、唐山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福清、宋艳萍、张学丽、胡献忠、谭纪三、李玉红金融借款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28339971.04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财产及相关材料递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唐山曹妃甸区首重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唐山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妃甸区分公司、唐山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福清、宋艳萍、张学丽、胡献忠、谭纪三、李玉红价值28339971.04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牛倩代理审判员李大军代理审判员陈冬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王亚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