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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胡林、扬州市广陵新地船舶钢结构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广陵新地船舶钢结构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北洲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扬州市广陵新地船舶钢结构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北洲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0172号原告胡林。委托代理人钱强生、陈骁汉,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广陵新地船舶钢结构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新坝。被告扬州北洲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悦来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林与被告扬州市广陵新地船舶钢结构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北洲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胡林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64元减半收取163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3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袁 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冠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