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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执字第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牛山果树综合实验场,魏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执字第0478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牛山果树综合实验场,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南路(林业派出所院内)。被执行人魏玉香,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牛山果树综合实验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连东商初字1223号判决书,于2014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玉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连东商初字1223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建   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刘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