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执字第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牛山果树综合实验场,魏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执字第0478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牛山果树综合实验场,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南路(林业派出所院内)。被执行人魏玉香,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牛山果树综合实验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连东商初字1223号判决书,于2014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玉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连东商初字1223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建 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刘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