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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张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钟鹏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雄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