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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青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伟元、付永就等与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陈欣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元,付永就,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陈欣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青民初字第59号原告张伟元,女,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付永就,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邓明萧(MicelDoukeris),系董事长。被告陈欣怀,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张伟元、付永就与被告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陈欣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进行了受理,2015年2月12日被告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以该司与两原告未存在合同关系、被告陈欣怀与两原告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对该案我院无管辖权,据此,申请我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被告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我院向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邮寄的诉讼材料于2015年1月25日由被告的门卫签收,2015年2月9日被告向我院投递了书面答辩意见书,该书面答辩意见书中未提及管辖权异议,2015年2月12日被告向我院投递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第一、本案的案由初步定为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英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我院对本案具由当然的管辖权;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2月9日被告向我院投递了书面答辩意见书应诉,据此,我院对该对该案亦获得管辖权。因此,我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相应的管辖权。另一方面,被告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2015年2月12日才向我院投递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答辩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已超过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其管辖权有异议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易典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思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