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管某等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吕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某。被告人吕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中旬起,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某号出租屋内放置了5台“晃晃”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0月3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抓获田某、张某某等10余名参赌人员,并扣押了赌资人民币3,040元、刷卡器1台、麻将机投币卡4张、账本1本、单据7张、麻将牌5副。另查明,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两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田某、张某某、吴某、张某、徐某某、孙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吴某、张某某、胡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均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3,040元、赌具麻将牌5副、刷卡器1台、麻将机投币卡4张、账本1本、单据7张予以没收。诫勉语: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姚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