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巴片与巴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片,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巴片,女,藏族,农民,住江孜县。法定代理人普片,女,农民,住江孜县。被执行人巴平,男,农民,住江孜县。申请执行人巴片与被执行人巴平抚养费一案,申请人巴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孜县人民法院(2003)江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12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巴平自动支付抚养费1200(壹仟贰佰)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孜县人民法院(2003)江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旦增布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查巴旺堆 微信公众号“”